天津技术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结算操作细则
时间: 2021年07月27日 11点35分  作者:本站编辑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技术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交易资金结算行为,根据《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技术产权交易规则(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

交易保证金是意向受让方/意向被许可方按项目信息披露公告中交易保证金设定的条件,向平台交纳的用于保证意向受让方/意向被许可方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

交易价款是受让方/被许可方依据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平台向转让方/许可方支付用于购买转让、许可标的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  平台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制度。交易资金原则上以人民币进行结算。

第四条  交易价款原则上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许可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五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平台结算的,转让方/许可方应当向平台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被许可方付款凭证。交易双方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交易资金可以场外结算。

第六条  交易资金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提前向平台提出申请,并以外汇管理部门限定的外币币种结算。交易价款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第七条  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后,受让方/被许可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相应交易价款。平台将保证金从保证金专用账户转入交易价款结算账户;其他意向受让方/被许可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平台在确定受让方/被许可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第八条  交易价款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后,受让方/被许可应当在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到平台的结算账户。平台向受让方/被许可方出具收款凭证,并通知转让方/许可方。

(二)权属变更手续完成后,转让方/许可方携带权属变更的证明文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收款凭证到平台办理交易价款划转。交易双方对价款划转另有约定的,经平台审核后,可以从其约定。

(三)对符合产权交易价款划转条件的,平台在转让方/许可方要求办理交易价款划转手续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价款划转。

(四)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平台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平台在收到费用后,出具收费凭证。

第九条  交易资金原则上不得由第三方代为收付。

第十条  资金划转过程中产生的财务费用均由平台承担,交易双方不再另付相关费用。交易价款到达平台专用结算帐户之日起30日内,实行不含息结算,即结算款产生的相关利息视为平台收取的管理费不再支付给交易双方。30日以外产生的利息,平台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结息。

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次日起至交易合同生效当日,交易价款的利息归受让方/被许可方所有;交易合同生效次日起至交易价款从平台划出当日,交易价款的利息归转让方/许可方所有。

第十一条 平台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实践,对本细则进行解释、修订。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技术交易平台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