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技术产权交易规则(试行)
时间: 2021年07月27日 11点26分  作者:本站编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产权”)的技术产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天津产权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技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成果、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以及涉及技术转化形成的股权、资产等。技术产权交易是指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转让、技术实施许可、技术采购等,以及其他通过天津产权进行涉及技术有偿交易的行为。天津技术交易平台指天津产权基于互联网搭建的网上技术交易平台,包括天津市技术交易平台官方网站及客户端。

第三条 技术产权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第四条 参与技术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及意向受让方,均可以向天津产权或具有天津技术交易平台经纪会员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咨询,并委托其提供政策咨询、方案设计、项目推介等相关服务。

第五条 技术产权交易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天津产权按照本规则组织技术产权交易,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涉及国有技术及相关权属交易的,应当符合国资监管规定。

第二章 受理转让申请

第六条 技术产权转让申请的受理工作由天津技术交易平台负责承担。

转让方可采用委托代理方式进行交易,与具有天津技术交易平台经纪会员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七条 转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向天津技术交易平台提供披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或上传扫描文档,并对披露内容和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经纪会员应当对转让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齐全性、合规性进行核实。

第八条 天津技术交易平台对转让方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材料的规范性进行审核。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天津技术交易平台予以受理;不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天津技术交易平台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或转让方经纪会员,要求转让方进行调整。天津技术交易平台依据本规则进行的各项审核均为形式审核,交易方应当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九条 转让方信息披露应在天津技术交易平台录入申请,并上传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交易行为决策文件(如需);

(二)技术清单及证书;

(三)权属证明文件,或其他足以证明权属的证明材料;

(四)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定价依据(如需);

(五)法律意见书或在技术权属复杂时,说明权利限制及其他相关文件(如需);

(六)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的,需提供委托合同;

(七)天津技术交易平台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转让方在技术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中应当明确为达成交易需要受让方接受的主要交易条件,及转让标的转让底价、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公告时无法确定的可以推迟到双方签约时确定。

第十一条 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文件在技术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中设置意向方资格条件,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第十二条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对交易标的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方须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并履行相应的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技术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中应当明确在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用何种公开竞价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第十四条 公开竞价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

第十五条 转让方可以在技术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中提出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要求,并明确交易保证金的处置方式。保证金一般不超过转让标的转让底价的30%。

第三章 披露转让信息

第十六条 发布交易信息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自天津技术交易平台网站发布次日起计算。信息发布期自首次发布之日起累计不超过12个月。

第十七条 转让方在公告期间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撤销公告中的内容和条件。交易行为须经批准单位同意且确需变更公告内容和条件的,转让方应当取得交易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并由天津技术交易平台网站重新发布信息披露公告,重新计算公告时间期。

转让方变更或者撤销公告应当对已经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等其他相关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在规定的披露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的,转让方可以按照技术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的约定延长信息披露期限,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转让方应当重新履行技术产权转让工作程序。未在技术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中明确延长信息披露期限的,信息披露到期自行终结。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期间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或者有关当事人提出中止信息披露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的,天津技术交易平台可以作出中止信息披露的决定。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的中止期限由天津技术交易平台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般不超过1个月。天津技术交易平台应当在中止期间对相关的申请事由或者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也可转请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及时作出恢复或者终结信息披露的决定。如恢复信息披露,在天津技术交易平台网站上的累计披露期不少于原约定发布时间,且继续披露的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期间出现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并经调查核实确认无法消除时,天津技术交易平台可以作出终结信息披露的决定。

第四章 登记受让意向

第二十二条 天津技术交易平台负责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工作。

意向受让方可采用委托代理方式进行交易,与具有天津技术交易平台经纪会员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二十三条 意向受让方应在发布期限内在天津技术交易平台录入申请,并上传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主体资格文件;

(二)交易行为批准文件或决策文件(如需);

(三)发布的交易信息中要求意向方做出的保证文件;

(四)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的,需提供委托合同;

(五)天津技术交易平台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意向受让方对申请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经纪会员应当对意向受让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齐全性、合规性进行核实。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间,发布期限内,意向受让方可以通过天津技术交易平台查阅有关资料。转让方对查阅资料有特殊要求的,意向受让方应当遵守。

第二十六条 天津技术交易平台对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在接到受让材料后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

在信息披露期满后,天津技术交易平台将意向受让方的登记情况告知转让方,转让方可以选择与其中一家意向受让方签订合同或者要求天津技术交易平台组织多家意向受让方公开竞价,与出价最高的意向受让方签订合同。

第二十七条 转让方在信息披露公告中提出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在指定期限内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天津技术交易平台指定账户。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第五章 组织交易签约

第二十八条 信息披露期满后,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天津技术交易平台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天津技术交易平台组织交易双方按转让底价(如有)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第二十九条 凡涉及竞价的交易项目,交易各方须遵守天津产权有关竞价组织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照天津产权有关竞价交易规则和程序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受让方确定后,天津技术交易平台组织交易各方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内容以及竞价交易结果等拟定并及时签订技术产权交易合同,天津技术交易平台对技术产权交易合同进行存档。

第六章 结算交易资金

第三十一条 技术产权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技术产权交易价款,应当以人民币计价,通过天津产权以货币进行结算。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天津产权结算的,转让方应在信息披露公告中公开说明,或向天津技术交易平台提供书面申请以及提供天津技术交易平台要求的相关证明。

第三十二条 受让方应当在技术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技术产权交易价款支付到天津产权的结算账户。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转为技术产权交易价款。

技术产权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金额较大、一次性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可在技术产权交易合同内约定首期付款金额、其余款项支付方式、担保方式,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天津技术交易平台出具交易凭证的条件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技术交易合同签订后,交易各方应当按照天津技术交易平台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

第三十四条 技术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并且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后,天津产权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对符合交易价款划出条件的,天津产权将及时向转让方划出交易价款。

第七章 出具交易凭证

第三十五条 技术产权交易双方签订技术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交付交易价款,且交易双方支付相关费用后,天津技术交易平台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技术交易凭证。

第三十六条 技术产权交易涉及相关政府部门审批的情形时,天津技术交易平台应当在技术交易行为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出具技术交易凭证。

第三十七条 技术产权交易凭证中载明:转让标的名称、项目编号、转让方名称、受让方名称、交易价格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 技术交易凭证为电子签章版本。

第三十九条 技术交易凭证作为双方进场交易的证明。交易标的权属转移需进行变更登记的,交易双方凭交易凭证等相关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章 其 他

第四十条 技术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天津技术交易平台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天津技术交易平台、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承担保密义务。参与交易的各方,在公开发布信息之外所知悉的他人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二条 转让方在交易标的移交前,负有保全责任。

第四十三条 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转让方以权属不清的技术进行交易的;

(三)采用欺诈、胁迫、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妨碍公平交易的;

(四)转让方超越权限擅自交易的;

(五)转让方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事项的;

(六)意向受让方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持有方、天津产权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在竞价过程中,恶意串通,扰乱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交易活动公正性的;

(七)私下交易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任何一方违反规定出现上述禁止行为的,除依照天津技术交易平台有关规定承担责任外,给相关权益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天津技术交易平台依据本规则进行的各项审核均为形式审核,各方应当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四十五条 交易的相关材料由天津技术交易平台存档。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技术产权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知识产权交易、跨国技术交易等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由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天津技术交易平台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