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处置国有公务用车暂行办法
时间: 2021年05月31日 09点40分  作者:本站编辑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配合天津市国有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确保国有公务用车处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市国资委关于市管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14〕25号)及天津市国资委有关要求、《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资产交易规则》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转让公务用车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国有公务用车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产权”)的相关规定,在天津产权公开挂牌转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参与天津产权国有公务用车交易的各方当事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术语定义

第五条 “国有公务用车交易”是指能够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国有产权机动车,在天津产权国有公务用车处置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进行交易。

第六条 “意向受让方”是指拟参与竞价活动,但尚未取得报价资格的依法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 “竞买人”是指在平台注册并缴纳了保证金,从而获得国有公务用车交易资格的意向受让方。

第八条 “受让方”是指以最高有效报价竞得国有公务用车标的的竞买人。

第九条 “注册账户”是指转、受让方在平台注册的交易账户,用于参与平台交易活动。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一节 受理车辆转让申请

第十条 国有公务用车(以下简称“标的”)转让申请的受理工作由天津产权负责承担。转让方向天津产权提交转让标的登记申请,天津产权自接到申请材料后,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登记要求的出具《车辆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十一条 转让方申请标的转让时与天津产权签订《委托交易协议书》并提供如下材料,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一)转让方合法主体资格证明;

(二)标的权属证明文件(《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车辆转让申请表》(制式文本);

(五)内部决策文件;

(六)上级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复文件;

(七)天津产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首次提交标的转让申请的转让方需注册平台交易账户,并绑定其名下有效银行账户,用于交易资金结算。

第二节 车辆评估

第十三条 转让方持天津产权出具的《车辆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与二手车交易市场指定的评估机构办理标的委托评估手续,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转让方向二手车市场递交车辆手续,由二手车市场进行标的转让的审核工作。

第十五条 通过二手车市场车辆手续审核后,转让方按照二手车市场要求将车辆集中至指定地点,车辆封存。

第十六条 二手车市场外检负责人现场验车并对车辆手续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转让。

第三节 发布转让信息

第十七条 对已完成评估并具备转让资格的车辆,评估机构向天津产权提供车辆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 天津产权对转让方信息及车辆评估报告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后,发布转让信息。

第十九条 转让信息发布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天津产权于3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信息通过平台进行公开发布。

第二十条 转让信息公告起始日自平台发布之日起计算。国有公务用车交易转让信息公告期限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挂牌价格高于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价格高于1000万元的,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在转让信息公告期间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变更公告内容后重新进行公告。对于仅调整转让底价后重新挂牌的,信息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节 意向受让方注册、竞价

第二十一条 首次参与竞价活动的意向受让方需向天津产权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完成平台账户注册。

第二十二条 意向受让方在平台申请注册时应向天津产权提供如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一)意向受让方合法主体资格证明;

(二)《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国有公务用车交易动态报价须知》(制式文本);

(三)《承诺函》(制式文本);

(四)天津产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意向受让方在平台的交易账户需绑定其名下有效银行账户, 该银行账户是交易资金转出的唯一途径。

第二十四条 平台采用“保证金交易制”,竞买人按照标的转让信息公告的规定缴付保证金后,即可参与标的的报价;保证金不用于冲抵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保证金须为意向受让方本人缴纳,不得以他人名义缴纳。

第二十五条 在转让信息公告期内,意向受让方按转让信息公告要求缴纳保证金后,即可成为竞买人,通过平台,在规定的时限内参与意向车辆的报价。

第二十六条 转让信息一经平台发布,竞买人即可通过平台进行竞价,报价前须详细阅读《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国有公务用车交易动态报价须知》。

第二十七条 在转让信息公告期内,意向受让方可在转让信息公告指定时间内进行现场看车,现场看车工作由二手车市场负责接洽。

第五节 成交确认与资金结算

第二十八条 在转让信息公告期结束后,以最高有效报价竞得转让标的的竞买人即成为该标的的受让方。若车辆流拍,转让方可申请重新挂牌处置。

第二十九条 受让方须在成交日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缴纳全额成交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天津产权可为其开具相应收款凭证。

第三十条 竞买人未竞价成功的,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解冻。

第六节 出具交易凭证

第三十一条 交易双方按照天津产权的收费标准支付全额成交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后,天津产权解冻受让方保证金,并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车交易凭证》。具备交易价款划转条件的,天津产权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到转让方账户内。

第三十二条 天津产权出具《公车交易凭证》后,交易双方应及时办理标的过户手续,二手车市场可根据交易双方实际情况,提供车辆过户的相关服务。

第四章 违约情形及责任承担

第三十三条 转让方出现包括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天津产权及受让方有权向转让方追索相关损失,一般不高于标的评估价的30%:

(一)因转让方自身原因导致提交的标的信息与标的实物不符而引起交易争议的;

(二)在标的竞价期或出具《公车交易凭证》前,自行转让或另行委托第三方转让的;

(三)影响交易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三十四条 受让方出现包括以下违约情形之一的,天津产权取消其对该标的的受让资格,并扣除其受让标的对应的保证金作为违约赔偿:

(一)自成交日期次日起,未在2个工作日内按竞价结果及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全额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支付手续的;

(二)影响交易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五章 免责

第三十五条 平台中所发布的标的相关信息,仅供竞买人参考,发布信息与实物不符的,以实物为准,天津产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六条 标的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况的,天津产权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标的状况改变的;

(二)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技术)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网站服务异常、网络竞价中断或竞价结果异常的;

(三)因转让方过失而导致标的状况改变、丢失等情况的;

(四)因受让方未了解当地车辆交易及过户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造成车辆无法过户的;

(五)因交易中止或终结而引起争议的。

第三十七条 其他适用于交易平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免责条款,同样适用于天津产权。

第六章

第三十八条 交易各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举证并可以按照法律文件的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三十九条 非国有公务用车或非本市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处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对国有公务用车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天津产权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实践,对本办法进行解释、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施行的《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处置国有公务用车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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