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国有公务用车交易动态报价实施细则
时间: 2021年05月31日 09点35分  作者:本站编辑 

第一条 为规范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产权”)进行的机动车交易动态报价行为,依据《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处置国有公务用车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天津产权采用动态报价方式组织实施的国有公务用车交易,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国有公务用车交易动态报价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动态报价”,是指天津产权依据转让方的委托,将国有公务用车交易项目(以下简称“标的”)信息在天津产权网站进行发布,竞买人通过动态报价平台进行竞拍标的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的竞买人,是指在平台注册并缴纳了保证金,从而获得国有公务用车交易资格的意向受让方。

本细则所称的意向受让方,是指拟参与竞价活动,但尚未取得报价资格的依法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本细则所称的受让方,是指以最高有效报价竞得国有公务用车标的的竞买人。

动态报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自由报价期结束后即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由限时报价周期组成。自由报价期自标的信息在动态报价平台发布之时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每个限时报价周期不少于30秒。

第五条 天津产权是动态报价活动的组织者,为动态报价提供交易平台的相关服务,维护动态报价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六条 在动态报价活动期内未产生有效报价的,经转让方申请,可重新组织动态报价活动。

第七条 意向受让方在参加动态报价之前应认真阅读《竞价公告》、《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国有公务用车交易动态报价须知》(以下简称"报价须知")及相关标的的转让信息。

第八条 意向受让方按《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处置国有公务用车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交受让相关材料,签署《承诺函》并缴纳保证金,取得竞买人资格。

第九条 竞买人取得动态报价平台的有效用户名及密码,即可参加相应标的的动态报价活动。

第十条 动态报价采用加价的方式进行,各竞买人每次的有效报价为当前报价加上该次动态报价活动设定的加价幅度的整数倍。

自由报价期内,各竞买人的每次有效报价随即为当前报价;在每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当前有效报价方成为最高报价方,即为受让方。

第十一条 受让方竞得标的后应及时交纳成交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并办理标的的过户手续。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天津产权不承担相关责任,有权中止或终结该标的动态报价活动:

(一)在动态报价过程中,出现标的损坏或灭失的,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动态报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二)机房网络、互联网络出现故障的;服务器硬件或软件等出现系统故障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动态报价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采取中止或终结动态报价活动的,将按照天津产权的要求重新组织动态报价活动。

 (五)其他经天津产权确认应中止或终结动态报价活动的情形,同时在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天津产权。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