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项目查询行贿犯罪记录操作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 2021年05月31日 09点45分  作者:本站编辑 


第一条 为保障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建设,按照《关于在我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全面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通知》(津检会[2017]2号)的规定,结合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产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增资企业通过天津产权实施增资或产权转让主体通过天津产权对所持有产权实施部分转让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增资企业或产权转让主体,对天津产权征集到的意向投资方有查询行贿犯罪记录需求的,须在向天津产权申请发布《信息公告》时提交《行贿犯罪记录委托查询申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意向投资方,是指接受并符合《信息公告》公布的相关条件,并自愿通过天津产权参与增资或转让活动的主体。

第五条 符合查询条件的交易项目,天津产权将在意向投资方提交意向投资登记申请后对该意向投资方进行行贿犯罪记录的查询,并在项目信息披露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查询结果书面通知增资企业或产权转让主体。

第六条 增资企业或产权转让主体可在收到天津产权的书面通知后,通过人民检察院对意向投资方的行贿犯罪档案进行核实,最终结果以增资企业或产权转让主体的核实结果为准。

第七条 增资企业或产权转让主体可对有犯罪记录的意向投资方作出限制准入、取消投资资格的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天津产权。

第八条 天津产权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实践,对本办法进行解释、修订。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