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
时间: 2021年01月06日 09点40分  作者:本站编辑 

第一条  为规范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产权”)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交易资金结算行为,根据《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产权交易价款。

交易保证金是意向受让方按《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的约定向天津产权交纳的用于保证意向受让方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

产权交易价款是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天津产权向转让方支付用于购买转让标的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  产权转让的交易资金以人民币计价,通过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以货币进行结算。

第四条  产权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五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天津产权结算的,转让方应当向天津产权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交易双方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的,经天津产权核实后,交易资金可以场外结算。

第六条  交易资金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提前向天津产权提出申请,并以外汇管理部门限定的外币币种结算。产权交易价款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第七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天津产权将保证金从保证金专用账户转入产权交易价款结算账户。  

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天津产权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第八条  产权交易价款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产权交易价款支付到天津产权的结算账户,天津产权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并通知转让方。

(二)权属变更手续完成后,转让方携带权属变更的证明文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收款凭证到天津产权办理产权交易价款划转。交易双方对价款划转另有约定的,经天津产权审核后,可以从其约定。

(三)对符合产权交易价款划转条件的,天津产权应当在转让方要求办理交易价款划转手续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价款划转。

(四)交易双方应当按照产权天津产权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天津产权在收到费用后,出具收费凭证。

第九条  产权交易资金原则上不得由第三方代为收付。

第十条  资金划转过程中产生的财务费用均由天津产权承担,交易双方不再另付相关费用。同时全部交易价款到达天津产权专用结算帐户之日起30日内,实行不含息结算,即结算款产生的相关利息视为天津产权收取的管理费不再支付给交易双方。30日以外产生的利息,天津产权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结息。

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次日起至《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当日,产权交易价款的利息归受让方所有;《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次日起至交易价款从天津产权划出当日,产权交易价款的利息归转让方所有。

第十一条  其他类交易项目涉及结算交易资金的相关行为,比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天津产权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实践,对本细则进行解释、修订。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天津产权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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