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出具交易凭证操作细则
时间: 2021年01月06日 09点36分  作者:本站编辑 

 

第一条  为规范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产权”)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出具交易凭证的行为,根据《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交易凭证,是指天津产权为交易各方出具的证明企业国有产权通过天津产权履行相关程序后达成交易结果的凭证。

第三条  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交易价款交付至天津产权资金结算账户,且交易双方支付相关费用后,天津产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通知交易双方领取。

第四条  产权转让涉及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情形时,天津产权在交易行为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五条  交易项目的交易凭证不得重复出具。

第六条  交易凭证中载明如下事项:转让标的名称、项目编号、转让方式、转让方名称、受让方名称、转让标的评估值(如有)、转让底价、成交方式、签约日期、交易价格、交易价款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  交易凭证使用统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写或涂改。

第八条  交易凭证均加盖天津产权印章。

第九条  交易凭证出具后,相关主体提出交易双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存在主体不合法、程序不合规、提交虚假材料等严重违规情形,致使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前提条件不能成立,且经确认属实的,天津产权将撤销该项目的交易凭证。

第十条  其他类交易项目涉及出具交易凭证的相关行为,比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  天津产权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实践,对本细则进行解释、修订。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天津产权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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