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产权发【2018】7号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择优评审
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业务实际需求,规范开展择优评审工作,根据《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企业择优确定投资方操作实施办法(试行)》完善专家遴选制度,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发挥各类专家在产权交易业务中的作用,推进交易中心择优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来源于国内法律、财务、金融、投资机构、企业管理、行业协会等行业领域,工业、农业、商业等经济实体领域具有较强的理论和专业知识以及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并入选交易中心专家库的专家。
第三条 专家库按照广泛参加、科学管理、规范使用、有序开发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交易中心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开展综合评议、竞争性谈判、咨询服务、评估评价等活动,需要使用专家库内专家的,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交易中心对专家库负有管理职责:
(一)专家库建设规划、相关制度的制定,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专家库专家征集、专家申报的审核、出库入库、使用及考评。
(三)专家违规行为的监督和处理。
(四)专家信用档案的建立。
(五)专家库维护以及专家动态信息的管理。
(六)其他专家库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家出入库
第六条 交易中心按照统一的资格条件,通过公开选聘与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专业人员入选专家库。择优评审活动通过专家库选择专业对口的专家参与择优评审工作。
第七条 评审专家入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具备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及以上年限,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
(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则,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违纪违法或不良行为记录;
(四)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且能够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如果本人提出续聘申请,有身体健康证明,能胜任评审工作,且为评审工作所需要专业的,经交易中心审核后可以续聘。
(五)熟悉择优评审活动的法律法规,能胜任择优评审工作并接受交易中心的管理和相关市场主体的监督,并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专家工作;
(六)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具有一定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15年以上的人员,职称和年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经交易中心审核后,为交易中心择优评审专家。
第九条 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的,应当先征得当事人同意。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申请承诺书、单位推荐表等相关资料)。交易中心的一、二级经纪会员单位的人员原则上不得入选专家库专家。
第十条 评审专家入库程序:
(一)公开征集。交易中心根据择优评审工作需要,不定期在交易中心网站、公众号等媒介发布择优评审专家选聘公告,征集专家。
(二)入库申请。评审专家如实填写《评审专家注册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提到交易中心。专家入库申请常年受理。
(三)资格审核。初审和复审后拟定的入库专家名单,由机构合作部、交易部、市场一、二、三部负责人进行汇签。
(四)专家入库。经审核符合入库条件的专家,对专家信息进行登记,颁发《择优评审专家聘书》,即获得评审专家资格。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出库:
(一)因超龄、健康等个人原因不符合专家入库条件的;
(二)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三)在参加择优评审活动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
(四)接受邀请后无故缺席 2 次及以上的;
(五)严重损害企业择优方、合格意向投资方正当权益的;
(六)触犯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七)未经同意,泄漏择优评审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八)私下接触或收受合格意向投资方或者择优项目中其他主体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九)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影响和干预评审结果的;
(十)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
(十一)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专家的。
第十二条 专家出库程序:
(一)核实。交易中心核实相关情况;
(二)告知。交易中心核实后,以短信或邮件等方式告知本人;
交易中心予以出库的专家,评审专家聘书自动作废,并不得以交易中心专家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在择优评审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交易中心相关制度、规则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择优评审项目的评审权;
(三)对择优投资方及其认购数量、增资价格的表决权;
(四)按交易中心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择优评审劳务报酬;
(五)交易中心制度和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在择优评审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如实提供个人资料,对内容真实性负责;
(二)遵纪守法,严格遵守产权交易各项相关规定,杜绝市场操作行为;
(三)为择优评审活动提供真实、公平、公正的评审意见;
(四)严格遵守择优评审工作纪律,不向外界泄露择优评审情况和商业秘密;
(五)发现择优评审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交易中心报告并加以制止;
(六)配合交易中心处理相关市场主体的询问、质疑和投诉;
(七)交易中心制度和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由于评审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评审专家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对所掌握的评审专家的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四章 专家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专家的使用采取随机抽取方式。 随机抽取专家是指根据择优方设定的专家相关条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
第十八条 专家抽取程序:
(一)设定条件。择优方提出使用专家的要求,设置抽取专家条件,由组织择优评审活动经办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抽取专家。设定专家抽取条件后,由交易中心交易部随机抽取专家库内专家,由组织择优评审活动经办部门和机构合作部监督抽取过程,并填写《抽取专家记录表》。 每次抽取所需评审专家时,应根据情况多抽取两名以上候补评审专家,并按先后顺序排列递补;
(三)确定专家。抽取专家后,由组织择优评审活动经办部门通知专家本人,获取其参会信息,确定专家名单。若确定专家人未能参会出席,则由次位候补专家代替。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递交择优响应文件截止日前三个工作日内进行。
第二十条 参加评审专家抽取、使用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专家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专家选取遵循回避原则。当出现与参与择优项目交易各方及项目主体的决策管理层有近亲属关系、五年内与项目意向投资方曾有工作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平、公正评审等情况的,专家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二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在担任评审专家期间,如工作单位、职称、执业资格、专业领域、通讯联络以及与评审工作的利害关系发生变化时,评审专家本人应及时告知交易中心,更新个人基本信息,其中,职称和执业资格发生变化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建立评审专家个人信用档案。对专家的职业道德、业务能力、评审表现、不良行为记录、被投诉次数和原因及调查处理结果等进行记录,作为专家聘用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的评价。对专家的择优评审情况采取日常考评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从业务能力、依规履职、个人行为等方面对专家参加评审活动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交易中心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实践,对本办法进行解释、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择优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
2018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