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产权”)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拍卖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及《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产权采取拍卖方式组织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竞价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产权转让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公告期间和拍卖公告期间提出受让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并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本办法所称的拍卖机构,是指经天津产权认可,具有拍卖资格的企业法人。
以上主体应当遵守天津产权的规则。
第五条 产权转让拍卖活动由天津产权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由拍卖机构具体实施。
第六条 转让方应当在天津产权受理转让申请前,与拍卖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并将委托合同提交天津产权备案。
委托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让方、拍卖机构的名称、住所;
(二)拍卖标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
(三)拍卖实施的时间、地点;
(四)拍卖佣金及其支付方式、期限;
(五)产权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转让方可以自行或通过具有天津产权经纪会员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向天津产权提出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申请,提交《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等相关附件材料,委托天津产权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
转让方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受托经纪会员应当对转让方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齐全性、合规性进行核实。
第八条 主持拍卖的拍卖机构应当根据《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的相关内容制作拍卖公告。拍卖公告一般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拍卖公告期;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标的展示或查询的时间、地点;
(四)办理竞买登记的手续和截止时间;
(五)拍卖的时间、地点;
(六)拍卖规则及说明;
(七)拍卖的特别事项。
主持拍卖的拍卖机构应当对转让方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拍卖要求以及对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审查,并在拍卖公告中予以披露。
第九条 天津产权对转让方、拍卖机构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拍卖公告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天津产权将在网站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拍卖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及时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公告一般与《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同时发布,其中,竞买登记的截止日期应当与产权转让公告发布的截止日期一致。
第十条 产权转让信息披露期间,转让方应当接受意向受让方的咨询,意向受让方可以到天津产权查阅产权转让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转让方、拍卖机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对拍卖标的进行展示或组织意向受让方勘察,并配合意向受让方查询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和拍卖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或通过具有天津产权经纪会员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向天津产权提出产权受让申请,并到主持拍卖的拍卖机构办理拍卖登记。
第十二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负责。受托经纪会员应当对意向受让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齐全性、合规性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 主持拍卖的拍卖机构应当在受理竞买登记时向意向受让方说明拍卖实施的规则和要求。
主持拍卖的拍卖机构应当在竞买登记截止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竞买登记的有关情况告知天津产权。
第十四条 约定采用拍卖方式的产权转让项目在信息披露期限内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的,由拍卖机构主持拍卖。
约定采用拍卖方式的产权转让项目在信息披露期限内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的,不再举行拍卖,由天津产权按照《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的约定组织实施交易。
约定采用拍卖方式的产权转让项目在信息披露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的,由天津产权按照《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的约定延长信息披露期限或者终结产权交易。
第十五条 竞买人应当在获得资格确认并足额交付交易保证金后,到拍卖机构取得合法竞买资格。
竞买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丧失竞买资格。
第十六条 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拍卖,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拍卖。
代理人参加拍卖的,应当出具竞买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竞买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
第十七条 拍卖过程中,竞买人一经出价或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出价或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第十八条 竞买人的最高出价或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第十九条 主持拍卖的拍卖机构组织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并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由买受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第二十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当场与主持拍卖的拍卖机构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二十一条 拍卖机构应当在组织完成拍卖活动后3个工作日内,将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材料,交天津产权存档。
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在拍卖后,完成《产权交易合同》的签署,办理产权转让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应当按照天津产权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通过天津产权指定的账户进行结算。
买受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转为交易价款。其他竞买人的交易保证金应当在拍卖结束后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原路径原额返还。
第二十三条 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交付交易价款,且交易双方按照天津产权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后,天津产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拍卖机构在主持产权转让拍卖过程中,应当接受天津产权的指导,遵守拍卖有关的法律法规、产权交易有关规定以及职业规范。
转让方、竞买人、买受人、拍卖机构、经纪会员在产权转让拍卖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追究过错方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其他类交易项目涉及拍卖的相关行为,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天津产权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实践,对本办法进行解释、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行相关规则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