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网络竞价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 2021年01月05日 15点53分  作者:本站编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产权”)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网络竞价行为,依据《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产权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组织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竞价,是指产权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由天津产权依据标的信息披露的相关约定和产权标的具体情况,通过天津产权网络竞价系统,组织竞买人竞争受让转让标的的行为。网络竞价的方式主要包括多次报价、一次报价、权重报价等。

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经资格确认,参与网络竞价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多次报价,是指在天津产权的组织下,竞买人接受转让方确定的交易条件,通过天津产权的网络竞价系统进行动态递增报价,将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价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一次报价,是指在天津产权的组织下,竞买人接受转让方确定的交易条件,通过天津产权网络竞价系统,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提交报价,将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价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权重报价,是指在天津产权的组织下,按照转让方在《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中公布的评分体系,将综合分值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价方式。

第四条  涉及法定优先购买权权利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在产生最高报价者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天津产权关于股权转让中涉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操作细则和《网络竞价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竞价方案》”)的相关规定确定受让方。

第五条  天津产权是网络竞价的组织者,为网络竞价提供相关服务,维护网络竞价活动的正常秩序。

转让方、竞买人委托经纪会员的,经纪会员应当为委托方提供有关网络竞价的业务咨询、文件制作、程序代理、操作培训等服务,并配合天津产权执行相关规则,协调处理在网络竞价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第二章  网络竞价程序

第六条  转让方应当在确定竞买人后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的内容及相关规定,完成《竞价方案》的制作并提交天津产权审核。采用权重报价方式的,经天津产权同意,《竞价方案》的制作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竞价方案》主要包括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确定受让方的方法和标准、拟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和相关责任声明等。

《竞价方案》中的内容应当与《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所载内容保持一致。

《竞价方案》中应当确定竞买人编制竞买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第七条  竞买人应当根据《竞价方案》的要求制作《竞买文件》。委托经纪会员的,经纪会员应当协助竞买人根据《竞价方案》的要求制作竞买文件。

竞买人应当在竞买文件中承诺接受《竞价方案》约定的交易条件,并对《竞价方案》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完全响应。

竞买人应当对竞买文件所述内容和所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并对竞买文件中任何不真实的数据或者不诚实的陈述所导致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托经纪会员未认真核实的,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竞买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竞买文件提交天津产权并办理竞买登记。竞买人应当提交有效的竞买文件方可参加网络竞价。天津产权负责签收和保存竞买文件,对逾期提交的竞买文件不予接收,视为竞买人自动放弃本次竞买。

第九条  竞买人在竞买登记成功后,由天津产权提供网络竞价系统的有效用户名及密码。竞买人(或受委托人)在取得网络竞价系统的有效用户名及密码后,即可在天津产权指定的时间参加相应标的的网络竞价活动。竞买人负责保管其用户名及密码,并对网络竞价过程中其用户名所进行的各项操作承担责任。因用户名及密码泄露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第十条  天津产权应当在网络竞价结束后,依据竞价结果,向受让方出具《竞价结果通知书》,并通知转让方。

第十一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在网络竞价结束后,完成《产权交易合同》的签署。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网络竞价应当终结:

(一)转让标的因不可抗力毁损、灭失;

(二)竞买文件提交时间截止,无竞买人提交竞买文件的;

(三)提交的竞买文件全部为无效的;

(四)提交的有效竞买文件少于《竞价方案》规定数量的;

(五)应价时间截止,所有竞买人均未报价的;

(六)因不可抗力导致网络竞价无法正常进行的;

(七)其他经天津产权确认应当终结的情形。

第三章  网络竞价方式

第一节 多次报价

第十三条  竞买人应当在天津产权规定的竞价时间内办理手续并通过身份验证,登录天津产权网络竞价系统,在规定的应价时间内进行报价。

第十四条  转让方应当根据竞价标的的具体情况在《竞价方案》中确定应价时间,每一应价时间一般不少于60秒钟。

首次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下一次报价应当高于上一次报价,成为最新报价。每次报价应当不低于《竞价方案》确定的加价幅度。

第十五条  应价时间截止,最后报价有效的竞买人为受让方。

第二节 一次报价

第十六条  竞买人在规定的报价时段内登录天津产权网络竞价系统进行一次报价。

第十七条   竞买人的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报价时段结束后,在有效的报价中,报价最高的竞买人为受让方;价格相同的,报价时间在先的竞买人为受让方。报价活动结束后,天津产权应当在网络竞价系统公示报价记录。

第三节 权重报价

第十八条  权重报价操作程序按照天津产权权重报价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章  交纳费用

第十九条  交易项目竞价活动结束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和受让方均需按照天津产权收费标准的规定向天津产权一次性支付相关

第二十条  竞价成功后受让方交纳的竞价保证金自动转为相应成交价款进行场内结算,其余成交价款应按交易双方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方式履行付款手续。其他未竞价成功方的竞价保证金天津产权将在竞价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返还手续,同时当事方要履行申请退款手续。各币种的竞价保证金相关事项按天津产权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凡竞价保证金涉及外汇收付手续的均按天津产权外汇结算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竞价活动中的竞价保证金及成交价款收付均通过天津产权统一结算(场外结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涉及转让标的企业原股东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天津产权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网络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天津产权将视情况与转让方协商后确定后续方案,并采取适用方式及时将处理决定通知各竞买人。

第二十五条  天津产权、转让方及其受托经纪会员应当对竞买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竞买人及受托经纪会员应当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获悉的转让方及标的企业的相关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其他类交易项目涉及网络竞价的相关行为,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天津产权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实践,对本办法进行解释、修订。

第二十八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天津产权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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